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各债权人、债务人:
2023年6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曙巨科技”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曙巨科技管理人。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结合破产财产的收入、破产费用的支出等情况,现管理人拟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1、2023年7月25日,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吴江法院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管理人通过阿里拍卖破产资产交易平台对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6台机器设备公开拍卖,后经5次拍卖,该批设备未能成交,最后一次流拍价格61440元。为节省厂房占用费,管理人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开展变卖活动,最终该批设备以30800元的价格成交。
2、2023年9月23日,管理人收到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发送的《关于<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表>的说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对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94325元,未能从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任何破产财产分配。
3、2023年9月22日,吴江法院确认,应当划给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的履行款合计323606.53元。
综上,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总计354406.53元。
三、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曙巨科技应当缴纳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费为3308.05元。
(二)管理、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曙巨科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刻章费用、材料费、邮寄费用、差旅费、登报费等合计1498元,详见一债会材料。
一债会后,管理人组织意向购买人查看设备、组织设备变卖、提货等事务发生差旅费用800元。管理人账户发生管理费100元。
综上,因管理、分配债务人财产及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费用合计2398元。
(三)预留破产费用
鉴于曙巨科技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尚未注销,管理人决定预留1800元作为注销费用(包括税务罚金、差旅费等)。
(四)管理人报酬
曙巨科技破产财产总额(354406.53元)扣除破产费用(不包括管理人报酬)的余额为346,900.4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基于现有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可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为35383.85元。计算过程如下:
{破产财产总额(354406.53元)-不含管理人报酬的破产费用(3308.05 +2398+1800)}*12%*85%=35383.85元
综上,本案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总计42889.90元。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破产财产354406.53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42889.90元后,剩余财产(311516.63元)用于清偿各类债权。
1、职工债权清偿率
曙巨科技职工债权清偿率为100%。鉴于李承恩等13位职工在虹拓科技破产清算案件中合计受偿23232.82元,曙巨科技须清偿的职工债权金额调整为180450.56元。
2、社保债权清偿率
曙巨科技社保债权清偿率为100%,曙巨科技须清偿的社保债权金额为20247.36元。
3、普通债权清偿率
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7158%。计算方式如下:(311516.63-180450.56-20247.36)/ 2982392.79=3.7158%。
各类债权的分配情况详见《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表》。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实施方案不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即可实施分配。
本次分配按各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提供的受领分配款项的账户信息实施转账。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2023年10月9日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新的账户信息。
《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表》系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本次分配为最终分配。
债权人对实施方案若有异议,请在2023年10月9日17时前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