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会计的劳务报酬系普通债权】顾丽娟、亿联实业(苏州)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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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509民初3413号

原告:顾丽娟,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亿联实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汾湖大道975号。

诉讼代表人:薛开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南,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顾丽娟与被告亿联实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陈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丽娟、被告亿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丽娟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顾丽娟享有的66947.6元债权属于职工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亿联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顾丽娟退休后被亿联公司返聘,从事的岗位及工资待遇与退休之前并无差异。后,因亿联公司一直拖欠工资,经吴江法院调解出具(2022)苏0509民初11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亿联公司应付顾丽娟66220.6元及诉讼费727元。现,亿联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亿联公司管理人认定顾丽娟的债权金额为66947.6元,属于普通债权。顾丽娟对该认定不服,向亿联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亿联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异议答复函》,认定顾丽娟与亿联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虽亿联公司管理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表述的企业破产法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该司法解释仍未失效,可以认定是对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补充解释。顾丽娟虽已退休,但与亿联公司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的延续,带有很强的行政隶属性、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且不同于一般或临时提供劳务所获取的报酬,性质仍属于劳动报酬。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顾丽娟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亿联公司辩称:根据顾丽娟在破产过程中提交的民事调解书载明的是劳务关系,根据破产法难以认定为职工债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顾丽娟于2015年9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亿联公司作为甲方与顾丽娟作为乙方签订了《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合同》,主要载明按照亿联公司短期工管理规定聘用顾丽娟为会计岗位工作,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工资8330元/月。

2022年9月1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民初11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亿联公司确认结欠顾丽娟劳务报酬57890.6元并同意赔偿违约金8330元,合计66220.6元。亿联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30日、2022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顾丽娟支付22000元、22000元、22220.6元。二、若亿联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顾丽娟有权就第一项未付部分及诉讼费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亿联公司承担,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顾丽娟。顾丽娟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后,因亿联公司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顾丽娟于2022年10月26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22年10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破申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煜铖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亿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破17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担任亿联公司管理人,指定薛开明为管理人负责人。

亿联公司管理人对顾丽娟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于2022年12月9日向顾丽娟出具《债权审查结果告知书》,主要载明:顾丽娟申报债权金额为66947.6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66947.6元,根据调解书认定,劳务债权为普通债权。顾丽娟认为其债权应属于优先债权,于2022年12月11日对该审查结果提出异议。

2022年12月12日,亿联公司管理人向顾丽娟出具《异议答复函》,主要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该规定中所称的企业破产法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现已废止,故该条款已不能继续适用。且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载明,顾丽娟与亿联公司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顾丽娟主张的劳务报酬列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要求无法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服的,请在亿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顾丽娟提交的《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合同》、《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债权审查结果告知书》、《异议答复函》、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被告亿联公司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而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亦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确定清偿顺序。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失效,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确定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颁布后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不应再适用。其次,原告顾丽娟于2015年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于办理退休手续后与被告亿联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应属劳务关系。且,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亿联公司结欠原告顾丽娟的款项性质为劳务报酬。故,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尚未失效,原告顾丽娟的债权亦非属于该规定中的劳动报酬。综上,原告顾丽娟享有的债权为劳务报酬而非劳动报酬,亦不属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认为工资的情形,故原告顾丽娟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丽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顾丽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陈 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邱清颖

书 记 员  范昳丽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年9月5日 2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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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属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相应的被拖欠的劳务报酬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