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 0583 破 140 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涂美达喷涂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 年 11 月 9 日,本院根据昆山市锦溪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涂美达喷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美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3 年 8 月 4 日,涂美达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批准该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23 年 7 月 25 日,本院作出(2022)苏 0583破 140 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自 2023 年 7 月 25 日起对涂美达公司进行重整。2023 年 8 月 2 日,涂美达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对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该重整计划草案载明:因对职工债权人、社保债权人、税务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设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共计 3 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分组表决。经统计,表决结果如下: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 家,同意的 1 家,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 100%,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8 家,同意的 18家,占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 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出资人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出资人 2 人,同意的 2 人,占表决权总额的 100%。
本院认为,涂美达公司管理人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已经涂美达公司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组的分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计划内容充分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出资人权益得到公平、公正调整,经营方案也具有可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苏州涂美达喷涂机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苏州涂美达喷涂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苏军伟
审 判 员 欧 平
审 判 员 胡凡青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磊
附: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