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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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通知

各债权人、债务人:

2023年6月5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巨科技”、“债务人”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3年7月24日,管理人收到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申报人认为,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系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尚有认缴出资800万元未实缴,故申报普通债权800万元。

2023年6月12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重整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的收费标准》。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鉴于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不再要求其缴纳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

一债会后,管理人对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核。管理人查阅虹拓科技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备案手续,发现曙巨科技曾系虹拓科技的股东,认缴出资8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5年12月31日。2021年7月27日,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管理人认为,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已不具有股东身份,不再对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故而,该笔债权金额审定为0。

一债会后,管理人将上述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并将其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表,提交各位债权人、债务人以书面方式核查。

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补充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后另行编制的债权表,公示期15天。若在公示期内,有债权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管理人将在3日内予以复核并决定是否书面答复,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答复并对管理人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或未在3日内收到管理人答复的,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吴江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也可不经异议程序,在公示期间内直接向吴江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公示期满无债权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不影响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总额。

特此通知!

 

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25日

附: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截至2023年7月25日)

2023年7月31日 14: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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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管理人收到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申报人认为,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系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尚有认缴出资800万元未实缴,故申报普通债权800万元。管理人对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核。苏州曙巨科技有限公司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已不具有股东身份,不再对苏州虹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故而,该笔债权金额审定为0